学生公寓消防管理规定
约 2304 字大约 8 分钟
2025-06-14
注
本文转自《南京理工大学学生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一号住宅小区博士生公寓、留学生公寓之外的南京理工大学校内各类学生公寓。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保卫处对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负有监督、指导职能:
- (一)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机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二)组织更换、更新学生公寓到期灭火器,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 (三)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志愿消防组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 (四)指导学生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及消防技能培训工作;
-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会同校内有关机关或单位调查火灾事故、火险、火情(警)原因,认定责任。
第四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单位全面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 (一)制定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设施操作规程;
- (二)在物业管理合同(协议)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责任考核和奖惩标准;
- (三)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 (四)定期进行学生公寓区域的防火检查,落实夜间防火巡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五)加强学生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与检查,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牵头查证违章、违规行为人,形成具有违章违规人意见的规范记录,及时通报学生管理机关、学生管理单位、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 (六)负责学生公寓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七)保障学生公寓区域及楼宇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八)按规定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 (九)制定并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 (十)发现火灾、火险、火情(警)按照既定的预案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学生并报警;
- (十一)对积极参与火灾、火险、火情(警)扑救、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等学生管理机关,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学生管理单位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消防安全行为奖惩职责:
- (一)开展经常性的学生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
-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检查作为学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 (三)告知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处罚规定,协助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单位查证违章、违规行为人;
- (四)对制止或举报违章用电、用火现象,积极参与火灾、火险、火情(警)扑救、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及时、准确地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管理人员失职或渎职行为,由所在单位依据相应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重大责任追究事项,报请学校处理。
第三章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所有入住公寓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单位、学生管理单位和学校的检查,服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严禁私自使用、存放下列电器:
- (一)电炉、电热水杯、热得快、电炒锅、电火锅、电磁炉、电饭煲、电熨斗、电吹风、暖风机、油汀、饮水机、电冰箱、电热毯、电络铁等电热器具或使用功率在 300W 以上的电器;
- (二)非中国强制性认证(3C 认证)的电器。
第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卸学生公寓内的电器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十条
离开寝室时,须关闭或切断负载交流电器电源。
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区域内燃烧物品等使用明火行为。
第十二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存放孔明灯、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损坏或非火灾时擅用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
禁止其他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用电、用火造成火灾、火险、火情(警),给予责任人以下行政处分:
- (一)导致火灾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 (二)导致火险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 (三)导致火情(警)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 (四)火情(警)发生后,能奋力扑救,积极挽回损失,积极配合调查,有深刻悔过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一)违规使用电器,未造成火灾、火险、火情(警)的;
- (二)违章使用明火,未造成火灾、火险、火情(警)的;
- (三)擅自改装、拆卸学生公寓内的电器线路及电器设备;
- (四)损坏或非火灾时擅用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 (一)持有违规电器的;
- (二)持有非中国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电器;
- (三)存放孔明灯、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
离开寝室时,未关闭或切断负载交流电器电源的,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取消当年享受各类助学金、奖学金资格;该生所在寝室不得参加当年文明寝室评选。
第二十一条
对违章用电、用火协同制造者或者提供电器、明火用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班级成员众多或经常性违章用火、用电,或造成安全事故,该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在籍学生,违反本规定的,有一次记过以上处分或二次以上严重警告处分的,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同时责令其在15日内搬出学生公寓。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章事实认定无疑义的,学生管理机关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处分决定,形成处分文件,报送校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并向学生公寓管理机关、全校学生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上级部门、学校或保卫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后勤中心牵头查证行为人,并通报学生管理机关、学生管理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火灾指公安消防机构立案或交由学校处理的燃烧事故,火险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立案的;火情(警)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公安消防机关消防机构不予立案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述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一号住宅小区博士生公寓、留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分别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牵头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废止。
版权所有
版权归属:NJUST Openlib